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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3 18:32:00
                            

《江门市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企业高管、骨干人才推动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加快建设,引领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激励企业高管、骨干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企业和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含已有企业增资扩产),其高管、骨干人才对江门产业发展和经济贡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按照激励贡献、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每年开展一次。奖励按年度一次性予以补贴,于次年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已申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

第四条企业高管、骨干人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标准。本办法所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江门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称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年度完成投资额,所称纳税年度和完成投资额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江门市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在江门市人才安居乐业生态园系统申请受理,逐步推进税务、工信等相关部门数据实现在生态园系统共享。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工作以属地为主,人才工作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科工商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等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受理、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各级人才工作部门(组织部门)负责督导、协调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市人才工作局负责江门市本级预算编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管、骨干人才奖励申请受理、资格审核、预算编制和资金发放工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科工商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符合江府〔〕7号文等有关规定的企业名单。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统计相关企业税费缴纳情况,对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申报人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数据进行核验。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企业高管、骨干人才所在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江门,在江门市依法纳税。

(二)符合江府〔〕7号文等有关规定,其中江门市对产业发展方向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且统计关系在江门;

2.对江门年度财政贡献额度超过万元(含)。

第八条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江门任职单位发放的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超过30万元(含)或年度月平均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超过2.5万元(含)。

(二)在江门市依法纳税。

(三)高管和骨干人才分别指以下人员:

“高管”是指在江门企业担任以下职务的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会计师(包括担任财务总监等职务的企业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包括担任研发总监、技术总监等职务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同等级别或以上职务;

“骨干人才”是指在江门企业工作并获得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资格的人员,以及在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高管”中的同等级别或以上职务和“骨干人才”中的在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界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申报人承诺在申请奖励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报人对所在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条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申报在所属纳税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进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于受理申请年度的第二季度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受理平台或通道、应提交资料,申请人按照申报指南公告的时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和补发。

第十一条可享受高管、骨干人才奖励企业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各级税务部门将上年度对江门年度财政贡献额度万元(含)以上的属地符合江府〔〕7号文等有关规定的企业名单和基本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将上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属地企业名单和基本信息,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科工商务)部门。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科工商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商务部门,按照江府〔〕7号文等有关规定,核定重点企业和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名单,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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