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ONE
案例简介
张三是江门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年2月15日,张三下班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年2月24日,张三前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日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张三不服,认为其出院后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届满前,因新冠疫情交通管制,出行不便,无法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适当扩宽审查标准,且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中未说明任何具体原因,即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严重违法,应予撤销,故提起本案行*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情无关)
PARTTWO
法院判决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三申请认定工伤的意外事故发生在年2月15日,张三因事故造成全身多发伤并低血容量性休克等严重伤害,入院治疗将近一年之久,治愈出院后恰逢新冠肺炎病*肆虐,各地处于防控特殊时期,各地均实行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张三所在的户籍地村委会亦出具《证明》证实其于年1月22日出院后曾回村居住,于年2月5日需要外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但因交通事故造成行动不便及疫情影响,最终无法前往。另据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江门市*府采取了为期14天的交通管制,对各社区采取封闭式管理疫情防控措施,新冠肺炎疫情应当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疫情影响期间不应当被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本案中张三于年2月15日受伤,扣除江门市疫情防控为期13天(年2月8日至年2月20日)的交通管制期间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截止日期为年2月27日,张三于年2月2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张三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当日,认为张三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即出具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撤销。据此判决:一、撤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责令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行为。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PARTTHREE
案情分析
意外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近年来,持续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群众生产、生活以及正常社会管理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行*机关在处理类似相关法律纠纷时应当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影响程度,作出妥善的处理,不应机械执法,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在扣除当地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期间后,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超出法定期限。此外,本案受伤害的职工一直在住院接受治疗而未向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亦属于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形。该判决从工伤保险制度目的出发,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王子诚实习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