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狗咬人事件不能止于道歉》,河南安阳“狗咬人”事件有了新进展。11月19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组研究决定,对市场监管综合行*执法支队食品药品稽查专员王某刚予以停职,配合组织核查。
当天晚上,王某刚前往被狗咬伤的老人家中道歉。历时两个月,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在发酵成为全网舆论焦点后迎来和解。
宠物狗伤人,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毋庸置疑。可是,如果宠物狗没有任何的挑衅行为,也没有与行人触碰,行人只是因为怕狗,看到狗后惊慌之中意外摔倒受伤,却向铲屎官提出索赔请求,这种事情该怎么处理呢?
在广东省江门市发生过的一起案件,为广大养狗人敲响了警钟。
小狗起身,老太过度惊慌摔残
现年66岁的许秀芬,是广东省台山市人。许秀芬生性胆小,特别是对狗,更是有种与生俱来的恐惧,不管大狗小狗,她看到了都是远远避之。
年8月13日吃过晚饭后,在丈夫的陪同下,许秀芬到离家不远的商业步行街台城舜德路散步,顺便逛逛街。许秀芬夫妻基本上走在宽敞的公共人行道上,时不时到临街的商铺里看看。
19时19分,许秀芬夫妻沿公共人行道边走边看。路边不远处的台阶上有一只棕色泰迪犬正趴在那里休息。泰迪犬没有被狗绳拴住,主人也没有在旁边。
不过由于泰迪犬属于小型宠物犬,形体不大,棕色的皮毛在昏*的路灯下又显得有些灰暗,趴在地上很不显眼,加上许秀芬的视力也不是很好,因此,她并没有注意到这只小狗。
这时,许秀芬夫妇后方正好来了一辆巡逻车,为了避让车子,他们很自然地向右边贴近商铺继续往前行,越来越接近小狗。见许秀芬夫妻接近,小狗站立起来向许秀芬方向走了两步约50厘米后,就站在那里望着许秀芬夫妻,没有其他的任何行为。
此时,许秀芬与泰迪犬相距约3米,她看见这只狗,十分害怕,恐惧之中慌不择路往其左侧快速避让,谁知脚下一崴,不幸摔倒下来。
“养只狗,也不拴好,把我吓倒了,要是有个好歹得赔偿我。”在丈夫及路人的帮助下,许秀芬忍着疼痛被扶了起来,感觉有些不对头,便又喊道,“这是谁家的狗?谁养的谁站出来,躲起来也没用!”
“谁躲起来了?”小狗的主人徐琳从路边的商店里冲了出来,见有人指认自己养的泰迪犬伤人了,不服气地回击道:“你看看清楚,这是泰迪犬,是小型宠物犬,温顺听话,从来不攻击人,你摔倒了和我的狗有什么关系?想讹诈人是不可能的!”
一言不合,两人争执起来。后来公安民警赶到现场,登记了双方的信息后,依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将路边监控的视频进行了保全。见许秀芬表情十分痛苦,民医院看病。
许秀芬医院,经初步检查,伤情比较严重。次日,医院住院治疗,13日后才出院,支出的医疗费为.41元。
争议焦点,巨额损失谁来买单
自己好好走在路上,却被一只狗惊吓摔倒受伤,不但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遭受巨大的肉体和精神痛苦,这都是养狗者没有把狗拴好造成的,养狗者应该对自己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想着,许秀芬便在基本康复后找到养狗者徐琳,让徐琳进行赔偿。可是,徐琳认为,自己的小狗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许秀芬存在因其他原因摔倒的可能,不同意赔偿。
双方经多次交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许秀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来到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徐琳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徐琳赔偿其住院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4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秀芬于年11月15日对其损伤委托广东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及后续治疗司法鉴定,并于16日拿到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许秀芬被评定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元,产生的鉴定费为元。
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许秀芬于年11月17日将诉讼请求变更,要求徐琳赔偿人民币元。
本案能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就是事发现场店铺门前监控拍下的一段监控视频。法庭上,法官播放了这段视频。围绕视频所能反映的事实,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许秀芬坚持自己是被徐琳所饲养的狗惊吓,躲避不及才摔倒致残,徐琳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在管理饲养动物上未尽基本责任,故徐琳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徐琳则辩称:首先,许秀芬发生摔倒与狗没有因果关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许秀芬摔倒是因为宠物狗造成。
1.视频时间19时19分10秒,是许秀芬第一次入镜,在宽阔的人行道上许秀芬选择离商铺较远的路线走。
2.视频时间19时19分25秒,是许秀芬最近宠物狗的时间,许秀芬在接近宠物狗的时候选择离商铺最近的路线走,靠近且注视宠物狗经过,此后许秀芬离开镜头范围。
3.视频时间19时20分20秒,是许秀芬第二次入镜,许秀芬在镜头外已经在摔倒的过程中,进入镜头后倒地,从视频中无法看到许秀芬是如何开始因为什么原因摔倒,而宠物狗是正常往前走了两步,并与许秀芬保持较远的距离。
其次,从视频中许秀芬行走路线的变化看出许秀芬在路过时不但没有选择回避宠物狗,而且还有意选择接近宠物狗的路线经过,说明许秀芬不是如其所称极其怕狗的人。
再次,视频中许秀芬开始摔倒时是在视频之外,在接近倒地时再进入镜头,无法得知其摔倒的原因,有可能是被石头绊倒,也有可能被其他动物、昆虫的攻击,宠物狗在视频中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故视频不能证明宠物狗与许秀芬摔倒有因果关系。最后,视频的不全面性决定了其无法反映出许秀芬摔倒的真实原因,由于许秀芬受到某种原因导致站立不稳,该情况发生在何时何地在视频中均没有体现,而视频也拍摄不到许秀芬四周的情况,现仅因宠物狗出现在视频中就被认为是动物损害,显然更多的是人为主观臆断,而非没有客观事实依据。
厘清责任,两审结果答案不一
台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徐琳饲养的狗是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棕色泰迪犬,徐琳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泰迪犬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许秀芬时令许秀芬受惊吓倒地受伤,徐琳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与此同时,该泰迪犬见许秀芬靠近时,在没有吠叫、没有向许秀芬攻击、仅向许秀芬移动约50厘米与许秀芬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许秀芬的重大过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以徐琳承担30%责任为宜。
按许秀芬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核准,事故导致许秀芬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03元。考虑到事故致许秀芬伤残,其遭受较大精神痛苦,结合其在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元。
年8月15日,台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律做出一审判决,徐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秀芬.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许秀芬负担元,徐琳负担元。
一审判决后,许秀芬与徐琳均不服,均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许秀芬在上诉中称:
1.徐琳确实对宠物狗没有拴绳子没有进行任何的约束,违反了国家有关饲养动物的法律法规。视频显示正是因为狗的攻击行为导致本人摔倒受伤,因果关系成立,没有歧义。
2.徐琳管理饲养动物未尽基本责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非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本人承担70%的责任,既违反公平原则又没有事实依据。
3.本案件属于特别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除非徐琳能证明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徐琳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本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全部责任应由徐琳承担。
4.关于徐琳所述的本人来去的问题,因为事发现场属于公共场所,我去的时候离店铺较远,往回走靠右走的时候离店铺较近,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并不是徐琳所述的我不怕狗。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亦有违法之处,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徐琳赔偿本人人民币元。
徐琳在上诉中辩称:首先,本人饲养的狗并无实施侵权行为,与许秀芬受伤不具有因果关系,本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许秀芬对小狗实施的侵权行为以及与其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许秀芬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许秀芬主张其因躲避不及而摔倒不符合当时情况。
1.由于小狗并无攻击许秀芬的行为或趋势,许秀芬的“躲避不及”显然没有躲避对象。
2.由于小狗没有采取攻击行动,许秀芬在本案的举证中未能证明何等主体采取了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其摔倒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在特殊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仍要证明侵权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存在,而从视频中并不存在明显的侵权主体,故应由许秀芬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本案精神损害已经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体现,一审判决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重复计算。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许秀芬全部诉讼请求。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徐琳未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有取得《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动物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的规定。
其次,徐琳并未对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拴上狗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了其他的安全措施,且本案所涉地点为步行街,时间为晚上19时左右,作为饲养人徐琳应对其所饲养的动物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当许秀芬经过该泰迪犬所处的位置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泰迪犬突然起立以及走近的动作,导致许秀芬心理恐惧进而摔倒,该摔倒虽非泰迪犬直接接触所致,但因为动物自身具有危险性,其所诱发的损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最后,徐琳主张许秀芬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昆虫的攻击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证据证明许秀芬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
据此,许秀芬的损失系徐琳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并诱发,无证据证明徐琳存有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徐琳应对许秀芬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导致摔倒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并认定许秀芬自身承担70%的责任,法律适用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年12月13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台山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徐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03元给许秀芬。
(文中人名为化名)
案后余思:
此案终审判决结果一出,立即引起社会的热议。不少网友对不拴狗绳的行为进行了评论。
有网友说:“遛狗为什么不拴绳,真的有怕狗的人,每次看到狗没拴绳真的都很害怕,大狗小狗都一样,即便不咬人也害怕。”
还有网友说:“没拴绳活该,规则就是让人去遵守的。”
但也有网友觉得判决偏严重,担心容易助长隔空碰瓷的出现:“碰瓷*有了新主意,又讹了钱,还能教育养狗者对宠物负责。”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上述侵权责任仍有相同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徐琳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徐琳没给狗拴上狗绳,并在晚上7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许秀芬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因此,徐琳对许秀芬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给养狗者敲响了警钟,养狗就要尽到应尽的义务,不能让狗“伤了他人又害了自己”。
对此,有关评论人士指出,作为养狗人依法养狗,才能远离“飞来灾”。养狗者是狗的“监护人”,看好自家狗,防止狗伤人,这是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而狗咬伤人甚至咬死人,就是养狗者的失职,因此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公民依法养狗守规矩,最安全。养狗者应采取有效措施管好自家的狗,诸如给狗套上安全绳或者嘴罩,防止犬只乱跑,乱排泄给公共场所带来不卫生现象发生,防止狗咬人给住户带来安全威胁。
END
作者:史友兴、李二鹏
编辑:小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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