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江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李凤霞、陈华杰两名同志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其参加审判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履行审判职责到案件审结之日。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年4月14日
原标题:《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关于李凤霞等两名人民陪审员的免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