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里面对车位(库)现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现售的车位(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该办法现正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据悉,该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有关内容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房项目,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江建〔〕号)等原规定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江建〔〕号废止。
然而,关于市住建局修订的
这个《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却被部分媒体错误解读
导致很多街坊担忧未来购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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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要求10月起商品房全部竣工后
才能售卖?”
错!
为以正视听,
江门日报记者专访了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
对方表示:
《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并没有改变新建商品房
实行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基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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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负责人介绍说,为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年8月,市住建局已经发布了《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自年10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有效期五年,至年10月1日到期。
市住建局在总结近五年来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江门实际,计划对该办法进行修订,于近日发布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对于年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改变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基本做法,对适用范围及部分具体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内容更加全面,操作性更强。
《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具体应该怎么解读?
亮点有哪些?
下面请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该办法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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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车位不足1:1,限购一个
第七条“车位(库)现售要求”写到,现售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现售的车位(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现售的车位(库)实行处理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项目预售和现售时,提交的《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应当对现售的车位(库)处理方式、拟处理时间、销售均价范围、租赁均价范围进行承诺,并按照承诺处理现售的车位(库)。02
出售车位前,要公示一个月
第八条“车位(库)现售要求”则写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车位(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工作,并在小区出入口、小区车库出入口、每幢房屋出入口、物业公示栏和商品房销售现场等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关于拟销售/租赁车位(库)的公告》,并做好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的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起始时间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03
实行备案制
第十四条“现售商品房要求”写到,对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在未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对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已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未售出商品房,在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销售。
第十四条,就是产生误会最多的一条,并不是所有商品房都要竣工后再销售,而是要先进行备案。为了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门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或者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车位(库)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公众如对该办法有修改意见
可于年7月16日至7月31日期间
致电或来信来函反馈
并留下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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