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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17 14:05:00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印发乡镇街道综合行*执法工作制度(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县级人民*府要加强辖区内镇街综合行*执法机构的规范化建设。镇街综合行*执法委员会是镇街综合行*执法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平台。镇街各执法机构力量统一纳入镇街综合行*执法委员会平台,由镇街综合行*执法委员会统一指挥调配,参与各项具体行*执法工作任务。
  (二)镇街根据市人民*府确定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按照县级人民*府确定的起始时间,以自身名义行使有关行*处罚权、行*检查权、行*强制措施权。镇街综合行*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执法队)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执法的具体工作。
  (三)县级各相关行*执法部门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司法行*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二、职权事项调整
  (四)镇街综合行*执法职权调整事项目录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县级司法行*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广东省人民*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执法的公告》要求,重点梳理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执法职权调整事项,事项目录经本级人民*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司法行*部门。
  2.事项目录在报请市人民*府审议前,应当经市司法行*部门合法性审核。审核过程中,市直相关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
  3.事项目录经市人民*府审议决定后,按规定以市人民*府公告形式公布。
  4.县级人民*府决定镇街实行综合行*执法的起始时间。具体实施事项由县级人民*府在市人民*府确定的事项目录范围内,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经审议决定后以县级人民*府公告形式公布。
  (五)镇街综合行*执法职权事项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镇街应当会同相关行*执法部门组织评估,并向县级司法行*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司法行*部门提请本级人民*府决定后,按程序报市人民*府批准。
  (六)县级*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事项在广东省*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的调整工作。
  三、行*执法规范化要求
  (七)镇街行*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府统一制发的行*执法证执法,执法证件的申领按照《广东省行*执法证管理办法》办理。
  (八)镇街开展综合行*执法要严格落实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九)镇街行*执法信息应当及时在广东省行*执法公示平台上公示,县级司法行*部门负责为镇街开通公示账户。各镇街应当完善事前公示环节涉及的主体信息、职责信息、依据信息、程序信息、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监督信息等内容并完成公示。
  (十)镇街行*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处罚、行*检查、行*强制等执法活动时,应全程佩戴并主动出示行*执法证件,告知行*相对人执法的内容、法律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权利。
  (十一)镇街要加强行*执法事后环节的信息公开,行*处罚的执法结果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行*检查、行*强制的执法结果信息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用行*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执法监督网络平台(下简称行*执法“两平台”)办理的行*处罚、行*检查、行*强制案件结果,经确认后可实现在公示平台同步公示。每年1月31日前在公示平台公开上年度行*执法数据和相关行*复议、诉讼等数据,并形成分析报告报县级人民*府。
  (十二)镇街应当主动运用行*执法“两平台”开展移动执法,实现行*处罚、行*检查、行*强制三类执法行为全过程网上流转,行*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根据工作所需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相关功能室和音像记录场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行*执法人员应当在音像记录完成后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平台或存储器。
  (十三)镇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原则上镇街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不足1人的,按1人配备)。办理具体执法案件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各镇街只有1名法制审核人员时,该名法制审核人员不可办理重大执法案件)。镇街*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审查意见可作为法制审核的参考依据。
  (十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1.行*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3.行*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法制审核机构(人员)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十五)镇街应当严格落实行*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作出行*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县级相关行*执法部门和司法行*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与执法监督。
  (十六)镇街应当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检查办法》规定实施行*检查活动,要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县级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与镇街组织联合检查。
  四、行*执法协调机制
  (十七)县级司法行*部门要牵头制定综合行*执法统筹制度,建立综合行*执法工作年度会商机制。综合行*执法统筹制度应当包含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跨部门跨镇街执法联动协作、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通报、综合行*执法重大事项报告、执法事项实施后评估等工作规范。
  (十八)镇街开展综合行*执法活动,需要县级行*主管部门协助的,可直接向该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配合,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
  (十九)两个以上镇街对同一执法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机关指定管辖。镇街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所查处案件符合案件移送管辖工作规范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移送;受移送的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府指定管辖,不得自行再移送。
  (二十)镇街在执法活动中认为不适宜直接查处且不符合移送情形的,原则上应当24小时内书面告知有关行*主管部门处理;接收告知的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24小时内书面回复,由镇街继续查处。情况紧急的,由镇街先行处理。
  五、行*执法监督机制
  (二十一)县级司法行*部门在本级人民*府的领导下,承担行*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行*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执法的业务监督。监督范围按照《广东省行*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地市司法行*部门和同级行*主管部门可直接启动对镇街综合行*执法的提级监督,发现行*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应当要求镇街及时改正。存在《广东省行*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司法行*部门可以发出《行*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按规定报请本级人民*府发出《行*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二十三)镇街应当按照行*调解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调解工作机制,切实将行*争议、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
  (二十四)镇街综合行*执法工作应当纳入本地法治考核和法治督察内容,推动镇街履职尽责,落实行*执法责任制。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来源:江门市司法局网站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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