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佳作荐读·案例”系列推送新会法院法官李月贤撰写的《未登记注册的外文企业名称也能参照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利落入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范畴——江门市新会区某环机械有限公司诉余某华、吴某龙、*HUANMACHINERYCO.,LTD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案例编报人
李月贤
二级法官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
二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7民终号
2.案由: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某环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余某华、吴某龙
第三人:*HUANMACHINERYCO.,LTD
基本案情
1.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某环机械有限公司诉称
原告于年9月25日成立,是一家专业生产高品质硬质合金圆锯片生产设备的企业,曾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授予“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称号,拥有多项中国专利。
被告余某华于年8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任外贸销售员,主要负责原告国内外客户之维护,其掌握着原告大量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于年10月31日向原告辞职。
被告余某华利用其就职原告时掌握的客户资料冒用原告之名义对外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相关同类产品。被告之行为足以且已实际造成了特定区域和行业内的相关公众对原告与被告经营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混淆与误认,其明显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字号的恶意,侵犯了原告在先字号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立即停止冒用原告企业字号进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之侵权行为,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冒用原告名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产品,立即销毁含有原告企业字号及相关内容的网页信息、宣传资料及包装;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元;
三、被告在《南方日报》上公开登报道歉,消除给原告造成的恶劣影响;
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被告赔偿原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翻译费元和合理费用元。
2.
被告余某华、吴某龙共同辩称
一、原告起诉被告某刀锯厂、余某华、吴某龙的主体错误。原告所提供的这一系列证据的交易一方是*HUANMACHINERYCO.,LTD,而不是三被告。
二、*HUANMACHINERYCO.,LTD以自己的名义在国内进行交易往来,没有侵害原告的企业名称、企业字号的任何行为。*HUANMACHINERYCO.,LTD与韩国、新加坡等客户交易均以自己合法登记的名义进行。事实上,*HUANMACHINERYCO.,LTD在国内与客户交易所使用的中文名称是武某机械有限公司。
三、原告擅自使用某环机械有限公司和*HUANMACHINERYCO.,LTD的名义进行宣传、交易也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告擅自去掉企业名称应当冠以的省或者市或者县行*区划名称,仅以某环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宣传、经营,违法了法律规定。
四、被告余某华是*HUANMACHINERYCO.,LTD任命的国际销售/采购经理,余某华在国内代表*HUANMACHINERYCO.,LTD与客户进行交易是履行职务行为。
五、被告某刀锯厂没有任何冒用原告企业名称、企业字号的行为。
六、原告举证的证据中没有任何一项证据可证明被告吴某龙有任何冒用原告企业名称、企业字号的行为,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七、原告诉请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元没有合法依据。
3.
第三人*HUANMACHINERYCO.,LTD述称
一、第三人只是以自己合法登记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只是为韩国客户和新加坡客户提供了清关用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协助客人在目的港办理清关手续。
二、第三人*HUANMACHINERYCO,.LTD与韩国、新加坡客户交易均以自己合法登记的名义进行。
三、原告以第三人经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宣传、交易,在国际上也造成了外国客人的混淆,侵害了*HUANMACHINERYCO,.LTD的合法权益,原告也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原告擅自去掉企业名称应当冠以的省或者市或者县行*区划名称,仅以某环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宣传、经营,在中国国内也对其他省市区某环机械有限公司造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法律规定。
4.
法院经审理查明
江门市新会区某环机械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锯片、普通机械设备的企业,经营地址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克兢大桥北岸东侧。交易、宣传中使用“某环机械有限公司”“*HUANMACHINERYCO.,LTD”“某环机械”作为企业称谓。
余某华曾是该公司员工,于年4月离职。某刀锯厂是成立于年11月16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余某华,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普通机械、工业刀具及锯片,于年8月20日经核准注销。
年10月20日,余某华在英国注册成立第三人*HUANMACHINERYCO.,LTD,第三人*HUANMACHINERYCO.,LTD的网站网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