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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7 1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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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老高学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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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号“迷你柑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第号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迷你柑普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号“迷你柑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号“迷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所申请注册的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如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迷你柑普”构成,其中“迷你”是英文“mini”的音译,含义为“小的”,“柑普”是一种橘红普洱,“迷你柑普”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名称,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玲孙侃华翟晶晶

年03月24日

来源:商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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