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府〔〕17号各镇*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业经区*府十届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财*局反映。江门市蓬江区人民*府年11月9日江门市蓬江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为促进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提升文旅融合发展水平,加快“1+3”产业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文化旅游产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拉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7号)《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强化保障,加大文化旅游发展资金投入1.加大文化旅游发展投入,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文旅产业招商、重大文旅项目建设、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举办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完善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二、优先支持,鼓励重大项目落户蓬江2.对自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包含土地使用费)在5亿元(含)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给予项目投资企业以下扶持:(1)用地支持。对符合我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重大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特别是列入国家、省、市、区重点项目库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优先保障项目供地,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对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等自然风景资源、开发乡村旅游等旅游观光建设项目用地,可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按地块独立供地。鼓励以“点状”供地模式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发展,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提升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安全验收后,利用历史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策。(2)固投支持。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下同)在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项目,投产后按照实际用于生产建设的投资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招商及建设、大型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扶持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江门市人民*府研究。(3)在建支持。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竣工投产的,对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LPR)计算给予为期1年的贴息,贴息最高不超过万元。(4)财*支持。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给予企业对区级财*贡献额度50%的补助。三、激活资源,促进特色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一)支持发展民宿产业3.对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文广旅体发〔〕号),对于自年5月10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完成登记的民宿,每家民宿给予元的资金扶持。对入驻“去哪儿”“携程”“同程”等我区认可的知名第三方平台的民宿业主,一次性给予元扶持;对入驻“去哪儿”“携程”“同程”等我区认可的知名第三方平台且本年度网络销售额在30万元(含)以上(凭线上交易流水)的民宿,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扶持。(二)支持发展特色文化产业4.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实际投资额在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含)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投产后按项目投资额的3%对产业园区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同时符合“2.(2)固投支持”和本项扶持措施的,只可选择其中一项申报。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对我区文化企业原创设计的文化创意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府类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旅游产品。积极培育一批非遗活化文创企业,对非遗活化项目开展一年以上,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发展前景,给予非遗活化文创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投资建设并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家艺术品平台、非遗产品平台、特色手工艺品平台等文化产业平台,投资额达万元(含)以上的,投产后按项目投资额的5%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6.加大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实际投资额在万元(含)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以上,手续完备、建成并正常开放运营的项目,对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2%的扶持,最高不超过万元。(三)支持举办大型文化活动7.举办大型文体竞技活动按照我区有关扶持办法执行。8.在我区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当年度在我区纳税额度为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对区级财*贡献额度的50%给予补助。四、扩大宣传,加强文化旅游市场营销9.大力支持文旅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市场营销推广活动,大力宣传“世界侨邦,根脉蓬江”旅游品牌。区内旅游企业开展营销推广活动,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给予营销费用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区内旅游企业在中央媒体、省级媒体、境外、国内重要客源地媒体投放旅游形象宣传广告的,根据广告内容以及宣传效果,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评估,每年一次性给予旅游企业宣传投入资金2万元的补助。本项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10.鼓励境内外旅行社到我区设立法人单位。对于本办法实施期间在我区新登记注册的旅行社,按照每年企业对区级财*贡献额度的50%给予补助。五、完善配套,加大文旅基础设施建设11.鼓励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对本办法颁布后新建成营运并达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一级、二级、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分别给予建设单位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12.推进旅游厕所革命。村(居)委会及相关涉旅企业于本办法颁布后新建成旅游厕所并获评定为A、2A、3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建设单位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六、突出重点,加强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13.鼓励人才培养。对获得国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各项专业或技能比赛前三名选手所在的单位,分别给予元、元、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由所在单位按50%将扶持资金支付给获奖选手;对获得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旅游专业或技能比赛前三名选手所在的单位,分别给予元、0元、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由所在单位按50%将扶持资金支付给获奖选手。14.优化人才保障。鼓励引进高级(职称)导游、饭店管理和景区规划建设人才,对已取得高级资质的区外导游、饭店管理和景区规划建设人员到我区从事相关行业工作,并与区内旅游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每年元生活津补贴,最多连续发放3年;在我区无自有住房的,凭本人房屋租赁合同给予每人每月元租房补贴,最多连续发放3年。七、附则(一)本办法所指的扶持资金是指由区级财*安排,用于促进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二)本办法设定的具体奖励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三)享受本办法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江门市和蓬江区其他优惠扶持*策,其他优惠*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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