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发布《关于江门市区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截图来源: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提及: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详情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0.2万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府购房优惠*策(含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江门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以下,家庭财产净值人均5.8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以下;
??2.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0.2万元以下;
??3.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江门市户籍;
??2.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3年;
??4.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元以下;
??5.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6.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图片来源:网络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2.教师、医生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持有现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劳动(聘用)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允许就业单位采取团租的方式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蓬江区、江海区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会区由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分类解决。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申请及房源情况,必要时可在市区范围统筹调剂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经审核公示通过后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青年教师、青年医生,与其签订有效期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不予续租,承租人须按规定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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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如下
关于江门市区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号)相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情况,经江门市人民*府同意,现将年度江门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0.2万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府购房优惠*策(含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江门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以下,家庭财产净值人均5.8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以下;
??2.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0.2万元以下;
??3.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江门市户籍;
??2.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3年;
??4.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元以下;
??5.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6.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2.教师、医生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持有现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劳动(聘用)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允许就业单位采取团租的方式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蓬江区、江海区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会区由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分类解决。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申请及房源情况,必要时可在市区范围统筹调剂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经审核公示通过后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青年教师、青年医生,与其签订有效期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不予续租,承租人须按规定腾退房屋。
??特此公告。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民*局
图片来源:网络
关于年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调整的说明
??一、调整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以下”调整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以下”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号)规定,申请租住保障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定期调整,报本级人民*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2号)的要求“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建议按江门市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设定江门市区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
??根据市统计局《年江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我市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按照元×90%÷12月=元/月计算,因此,江门市区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取值元设定。
??二、放宽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市区城镇户籍年限及调整收入标准
??由于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求具有江门市区城镇户籍5年以上,部分新迁入市区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群体获得廉租资格的时间过长,因此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江门市区城镇户籍5年以上”调整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江门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
??同时,根据上年度的计算办法,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计算。年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元,即元×%=元。据此,江门市区年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将由年的元调整至年的元。将更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保障范围。
??三、进一步放宽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工作及购买社保时间条件
??1.将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元调整为元(调整理由与调整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一致);
??2.根据《江门市人民*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江府〔〕22号)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使外来务工人员更容易通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落户江门,拟进一步放宽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工作及购买社保时间限制。取消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证要求,同时将“在本市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年(以购买社会保险为基准),并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调整为“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四、进一步放宽新就业无房职工的户籍、工作及购买社保时间条件
??为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的过渡性、周转性住房需求,吸引新就业职工在我市落户安居,夯实我市人才资源储备,年我市保障范围已将新就业无房职工收入水平调整为元/月以下。经过近一年时间运行,市本级仅有一例申请。经摸底分析,该*策申请人员较少的主要原因是申请条件要求新就业无房职工为本市区城镇户籍,但市区城镇户籍的新就业人员家庭多数有房产,且与父母同住不愿申请公租房;而非市区城镇户籍的新就业无房人员,由于受户籍、工作及购买社保时间限制,导致其不能申请。使*策未能起到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的作用。
??为配合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人才引进工作,使新就业无房职工更容易通过申公共租赁住房落户江门市区,拟进一步放宽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户籍、工作及购买社保时间限制。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调整为“具有本市户籍”,由年的“在本市区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调整为“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此次调整主要考虑对象为江门市户籍的大学生,考虑到市区房源供应问题,暂未对非江门市户籍大学生开放,年根据调整后的效果,再探索是否放宽到非江门市户籍的新就业无房人员。
??五、进一步放宽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的工作及社保时间条件
??为配合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使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更容易通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从而落户江门,将“在本市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年(以购买社会保险为基准),并在本市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个月(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调整为持有现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劳动(聘用)合同。
??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维持不变
??根据《江门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9-)》,我市至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按江门市区已于年提前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建议年住房保障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维持15平方米不变。
??七、其他问题
??1.根据实施情况,建议申请廉租住房需“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优惠*策和未享受房改购房”规定维持不变。
??2.新就业无房职工、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的收入条件维持不变。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9月1日发布的《年江门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大学本科学历人员下四分位数工资指导价为元/年,内科医师中位数工资指导价为元/年,教育行业中位数工资指导价元/年,环境卫生服务人员中位数工资指导价为元/年,道路客运汽车驾驶员中位数工资指导价为元/年。取最高值道路客运汽车驾驶员工资指导价元/年,扣除20%的社保及公积金后,其工资收入为×80%÷12月=.67元/月,与年的元/月相差不大,因此维持年的标准不变。
??3.因目前新会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严重不足,而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相对充足,为解决房源区域性供应与需求不匹配的问题,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率,所以明确市住建局在必要时可在市区范围统筹调剂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4.因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的资格条件中均有时间限制,为避免申请人经审核公示具备保障资格后,因毕业时间或年龄的原因不再符合资格引发审计清退问题,有必要提前明确,统一规定该部分人群具备保障资格后,即可租赁入住3年公共租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年审期限一致,租赁期限届满后不予续租,承租人按规定腾退房屋。
内容摘自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供参考,以实际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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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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