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论坛

首页 » 问答 » 问答 » 两家早餐店店主被判在江门日报公开致歉
TUhjnbcbe - 2020/12/4 17:37:00
中科医院曝光 https://4001582233.114.qq.com/ndetail_4487.html

愤怒!!

江海区两家早餐店

竟然在油条中添加“香甜泡打粉”。

这种“香甜泡打粉”因为铝含量严重超标,

长期过量食用

会对身体产生比较大的危害,

铝在体内蓄积,

多数难以排除体外,会损害脑细胞,

同时影响钙、铁等成分的吸收,

导致骨质疏松、贫血、

甚至影响神经细胞发育!

称“加了这个油条会比较大和蓬松”

今年7月份,江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往江海区的一间早餐店对其所生产、加工的油条的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查,发现该店制作的油条铝残留量为mg/kg,油条面铝残留量为mg/kg,远超于标准要求≦mg/kg。

江海区食药监局于7月25日将该案件移送文昌沙派出所。文昌沙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立案侦查,并传唤该店店主赖某*、刘某玉(两人为夫妻关系)进行调查了解。

经过审讯,赖某*对其在油条中添加铝含量超标的“香甜泡打粉”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赖某*称,该早餐店刚接手一个多月,做油条的配方是前任店主教给他的,他每天按照这个配方做,平均每天用20斤面粉和60克“香甜泡打粉”。问到为什么要加这个时,赖某*回答说“加了这个之后,油条会显得大和膨松,口感比较好”。

此外,今年5月,市食药监局对江海区麻园一豆浆店抽检发现,店主赖某清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超标严重。

三人被判在《江门日报》公开致歉

11月14日、15日上午,由江海区检察院提起的赖某*、刘某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赖某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分别在江海区法院公开开庭。

在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的犯罪行为作出指控后,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违反《食品安全法》,超标准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销售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侵犯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阐述。认为两案被告的违法行为在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同时,必然还会产生社会公众正常、有序、安全消费环境的利益损失,应向社会公众公开表达悔过与歉意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8月,赖某清在江海区麻园麻一东冲里2号首层经营石磨豆浆店,今年5月12日,市食药监局对抽检发现,其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超标。年7月,赖某*、刘某玉在江海区南苑一街55号经营豆浆店,今年5月26日,市食药监局抽检发现,其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超标。

庭审中,两案的被告均认罪、认错,保证今后合法经营。两案均取得非常好的庭审效果。11月20日,上述两案均判决,法庭采信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及诉讼请求,赖某清、赖某*、刘某玉均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元至元。三人均表示服判。

目前,

三人已在《江门日报》登报公开致歉。

食品安全大于天,

希望这三人能记住这个教训,

也希望所有餐饮店老板都能合法经营,

共保舌尖上的安全!

除了上述两件案件,

还有江海某公司非法排放工业废水、

深圳某公司将危险废物倾倒至江海一花木场

这4件案件均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目前,江海法院已对其中3件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另一件案件也已经开庭审理。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原则和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

下面我们来看看其他两桩案件▼

01

某公司偷排废水,被判支付

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万元

11月19日,江海区检察院提起的江门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王某、吴某、刘某非法排放含镍、铜重金属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指控。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单位超标排放重金属工业废水,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了阐述。被告承认了全部违法犯罪事实,愿意接受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结论,并当庭提出了赔偿方案。

11月27日,江海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被告单位被处罚金50万元,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8个月,缓刑2年至1年,处罚金3万元至2万元。责令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海区检察院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万元,自年1月起,每月27日前支付10万元,并于年12月27日前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支付完毕。被告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02

深圳某公司倾倒危险废物至江海

10月29日,江海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称,7月5日,深圳某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部经理陆某亮明知该公司生产作业产生的是危险废物,仍交由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雷某*、何某等6人处理,何某驾驶货车将危险废物倾倒至江海区新乐路雄乡村桥旁田边花木场。本次固体废物倾倒区域总面积为.9平方米,其中废桶、废渣总重为千克。

公诉人认为,7名被告应当赔偿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损失19万余元,并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被告某自行车公司作为本次事件的受益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江门日报(记者/朱仑董国庆通讯员/高园)

责编:敖转优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1
查看完整版本: 两家早餐店店主被判在江门日报公开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