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
为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地下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粤府办〔〕2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江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地面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修建6级(含)以上或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按应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元/平方米计算。
二、地面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含)以下除10层(含)
以上或基础埋深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修建6级(含)以上或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按应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元/平方米计算。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年4月21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