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织密织牢“底线民生”安全网,规范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更有效地指导临时救助管理实施工作,年江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江门市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11月16日印发,12月20日实施。《实施意见》在《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救助类型、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和救助标准。
01
救助对象的类型
根据乡村振兴工作实际,增加对住房困难对象的补充救助;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经验,增加对因疫失业对象的补位救助;根据巡察整改意见建议,增加对因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名下财产(房屋、车辆、企业)认定存在争议,未能纳入低保但实际生活困难对象的补位救助;根据应对寒潮备灾经验,增加对缺少备灾物资弱势群体的紧急救助。
02
优化了申请材料的要求
明确提供相关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催缴通知等急难证明材料,可在困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提供发票、收据等支出证明材料,可申请超过人均两个月低保标准的补充救助;提供工资账户流水对账单、赡养(抚养、扶养)调解(诉讼)申请受理回执、(房屋、车辆、企业等)财产变更登记受理回执等现状证明材料,可在通过低保审批前申请临时救助。经办人员应通过官方的信息化途径协助查核打印材料。
03
规范了审核审批的细节
明确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中,已获得的低保金、特困人员供养金等各级政府部门审批发放的困难救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非共同居住赡养(扶养、抚养)人实际未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无法返岗复业的劳动力不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家庭成员名下无实际控制、使用、收益权,正在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屋、车辆、企业不计入家庭财产。
将镇政府(街道办)向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的时限明确为自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意见并公示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紧急程序的总时限,明确为自镇政府(街道办)或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04
细化了分类救助的标准
在《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关于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为人均2个月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历年救助实际,细化了针对特定条件的分层、分类救助标准:在有发票、收据证明实际支出的情况下,支出小于或等于人均2个月低保标准的,按人均2个月低保标准救助;实际支出超过2个月低保标准的,按实际自付费用给予上限以内的救助。其中教育补充救助上限为1万元;医疗补充救助上限为2万元;住房租赁和维修补充救助上限为1万元;住房改造和重建补充救助上限为2.5万元。对失业补位救助、低保补位救助、庇护紧急救助实施“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对备灾紧急救助,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不再发放救助金。
详情可查阅《江门市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的实施意见》原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