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了!涨了!
失业人员的待遇提高了!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号)规定,从年12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元/月。
钱袋子涨了,真的很开心!
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
我市失业保险待遇也随之上调哦!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号)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90%。因此,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符合失业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失业金:元x90%=元/月,比原来多领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年12月起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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