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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1 19:31:00

停车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很多“有车一族”

下班第一时间要回家“抢车位”。

何雯亚摄

遇上加班的时候,

你回到家发现已经没有车位了,

只能把车有多远停得多远,

然而,

有时候,一不小心就“违停”了!

不过,

有些人还会发挥自己的小宇宙

静悄悄地“创造车位”

近日,

蓬江区翠林苑小区

就在空地上新划的一批停车位

引起了业主们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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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物管就划好了停车位。

有市民向记者报料说,蓬江区白石大道的翠林苑小区空地上新划了一批停车位,业主们意见较大。记者在现场看到,在翠林苑小区内一条3车道宽的道路一侧用黄色线划了20多个车位,有的车辆已经停在了划好的车位上。业主们认为划停车位“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要求恢复原样。

物管却认为,停车位只是方便业主使用,无非是想将小区管理好,象征性收取每小时2元,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业主们认为,小区内及周边向来车位紧张,物业划这些车位租售侵占了他们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业主提出,如果车辆能临时停放,那么到时小区外面的车交钱后,就能随便开进来了,这给小区带来了安全隐患。

记者调查

连收费标准都贴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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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位道路旁的墙上,记者看到一块收费标准的公示牌,写着“外来车临时停放点”。

牌子上面还写着“小车每月元/辆(室外),元/辆(室内)。临停:白天8∶00—18∶00,每车每次8元。夜间18∶00—08∶00,每车每次10元。临停30分钟起计费。”

△收费标准公示牌。

“连收费标准都贴出来了。”有业主提出,如果仅是临时停放,上面为什么有长租的收费标准呢?

物管回应

为了方便业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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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管服务。对于小区新划车位收费问题,该物业公司的翁经理解释说:“现在,许多业主家里有两台车,又或者父母住这里,有时中午过来看望父母,周边没地方停车,人家也是业主,不让进又似乎不对,所以划一些车位出来临停,不要像以前那样到处乱停放。这是为了方便业主使用,无非是想将小区管理好,现在每小时收费仅2元,白天封顶8元。对比其他小区临停每小时要收费5元,可以说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记者前往物业管理处,在墙上同样挂有收费公示牌。那么物业是否有权划车位并收费呢?翁经理表示,这段路并不是小区业主所有的。当记者提出可否看一下小区的规划图,翁经理表示,政府网站上公示有,让记者去查一下,但记者在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合并原江门市城乡规划局)的网站上并没有查询到。

延伸阅读

在小区道路划车位收费,物管公司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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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正常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在小区空地划车位,除非获得业主同意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黎繁松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于单位违反的甚至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黎繁松说。

那么,

业主们应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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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在公共道路上划线停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小区内道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所以,小区的公用地或者共有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划线停车,收取停车费的,业主有权禁止。或者业主可以向业委会反映,由业委会交涉,甚至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作为其停车收益,依法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物管公司是否有权

在小区电梯或者楼房的外墙张贴广告呢?

在小区电梯里张贴各种广告

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

但是,

小区物管公司是否有权在电梯内张贴商业广告?

广告收入又该归谁?

一、小区物管公司是否有权在小区电梯或者楼房外墙张贴广告?

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王河东律师就《物权法》的相关内容作了解答。王河东表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是无权擅自张贴广告的。

在法律上,电梯是作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要取得广告发布权必须征得业主同意,然后才可以与广告公司洽谈,去签署合同,形成广告发布的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显然,法律上,电梯、外墙等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权利。而物业服务企业,对此并不享有权利。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小区电梯商业广告所得的费用,应该归谁?费用应该用在哪些方面?

小区电梯商业广告所得的费用归业主。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和修改建筑物的管理规约;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管理小区电梯商业广告等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决定,产生的收益的使用方法也是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不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当然,业主共同委托的除外。

三、小区的业委会该如何对此进行监督,以确保费用的公开透明?

首先,这个权利归全体业主,所以,面对这个问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行动起来,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这类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业委会可以要求停止这类发布广告的行为,如果同意发布广告的,可以要求公开历年所有广告收入账目,甚至制定规则,要求定期公开账目去向。制定规则,形成常例,公开账目,公众监督,很重要。到最后,可以向法院起诉。确保费用的公开透明。

原来,

小区物管公司做的这些事,

你都可以说“不”!

维权走起!

来源:江门发布、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肇庆广播电视台及网络

编辑:燕

监制: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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