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解读文本
一、出台背景
根据江门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数据,我市常住60周岁及以上人口87.63万人,占常住总人口比例为18.26%,较10年前提高了4.71个百分点。年末江门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人口为86.99万人,占江门户籍总人口比例为21.59%,较年提高了0.24个百分点。江门市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据统计,我市养老机构现收住老年人约人,约占常住老年人数量的0.8%,99%以上的老年人选择通过居家或社区照料方式实现养老,居家社区养老基础性作用明显。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均强调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因此,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有效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
近年,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3号)等文件,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于年出台《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简称《康养十三条》)(江府办〔〕11号),提出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制定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清单、出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工作措施。为落实《康养十三条》的工作部署,我局拟出台《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5号)
(三)《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3号)
(五)《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11号)
(六)《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粤民函〔〕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七章共41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8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适用范围、有关名词定义、原则,市县镇三级政府和市县两级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为“服务设施”,共9条。明确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为“服务供给”,共6条。明确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类型,以及政府、市场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为“医养结合”,共5条。明确了鼓励、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有关内容。
第五章为“保障激励”,共8条。明确了资金投入、购买服务、运营补助、用水用电用气支持、购买保险补贴、队伍建设等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措施。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了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求。
第七章为“附则”,共1条。明确了《管理办法》施行的时间和有效期。
四、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涉及的对象主体包括市县镇三级政府及其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主体、医疗卫生机构等。
五、主要亮点
(一)为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我市于年出台了机构养老服务方面的管理政策——《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31号),但一直未有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的管理文件。《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填补了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的管理政策空白,为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和文件依据。
(二)《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从服务设施、服务供给等方面明确了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工作要求,将有效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供给,增加养老服务阵地;同时,从保障激励、监督管理两个维度明确了对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体的奖惩措施,将有效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三)《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明确提出了为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主体等提供有关扶持激励,为下一步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激励措施提供政策基础和依据,将有利于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增强市场活力,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化、社会化发展。
六、有效期限
《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0月31日。
江门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