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白癜风医院 https://m.39.net/pf/a_4323066.html 近日,江门市*府审议通过了《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全面取消参保要求、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任何条件,按户口迁入途径分类登记备案的“零门槛”准入*策。
据了解,
江门落户新*将于7月5日正式实施,
届时江门将成为
省内落户门槛最低的地级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部署要求,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江门市委、市*府分别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列入年江门市十项重点改革项目、十件民生实事。江门市公安局牵头制定了《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实施一系列“零门槛”、全放开的落户*策。6月5日,江门市*府审议通过了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于7月5日正式实施。
△彭伟宗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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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部署要求,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户口迁移*策,畅通人口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推动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统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全面放开在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的“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基本迁入条件,取消参保要求、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任何条件,按户口迁入途径分类登记备案的“零门槛”准入*策。形成“人口居住在哪里,户口就登记到哪里”的户口登记新常态。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策;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时调整优化户籍*策。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策
(一)户口迁移。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我市落户(含市外迁入和市内移居):
1.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人的配偶属我市户籍人员,申请人可将户口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而不受婚龄限制;申请人的配偶为*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且其配偶父母属我市户籍人员的,申请人可根据生活和工作需要将户口迁入其配偶父母的户口所在地;申请人婚后户籍未发生改变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注销其户口。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被投靠人属我市户籍人员(户口在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除外),其父母可将户口迁入子女户口所在地而不受年龄限制。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被投靠人属我市城镇社区的,其子女可将户口迁入父母户口所在地(未婚子女投靠不受父母户口地域限制),投靠人配偶和子女可随迁。
2.人才引进入户。
(1)工作调动(录用、聘用)入户。经我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事业单位自主招聘的职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2)学历型人员入户。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广东省内专项职业能力资格、广东省内技能提升培训考核合格资格等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3.居住就业创业入户。
(1)居住就业创业入户。全面放开“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基本迁入条件,取消参保要求、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创业年限限制,在城镇社区居住、就业、创业的,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将户籍迁入保障性住房的,在其退出租住保障性住房时,其户籍应当同时迁出。
(2)自有产权住所入户。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落户在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处。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属于城镇社区的,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可以申请(立)入户;自有合法产权在农村的,本人可以申请(立)入户,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4.大中专(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入(复)户。
原籍我市的大中专(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在我市办理复户;农村籍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业(创业)地。
5.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入户。
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本市,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册保管,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6.随*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服现役或服务的*官、文职干部、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随*的,可以申请入户。
(二)出生登记入户。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所生子女可以随为我市户籍人员的父或母登记户口。父母离婚,且双方协商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随为我市户籍人员的非抚养方登记入户。
(三)收养登记入户。
我市户籍人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可申请随该人员登记入户。
(四)其他可以入(复)户情形。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在我市入(复)户:
(1)复员、退役、转业*人入(复)户。符合有关*队
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人安置规定的,本人及其已随*的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2)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复)户。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入(复)户。
(3)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境)复户。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
(4)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复户。原籍我市且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因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可以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
2.符合国家、省、市*府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办理入(复)户的其他情形。
(五)空挂户管理。
在我市无自有合法产权的申请人,可落户在就业单位、社区公共集体户,也可落户在亲属、朋友城镇社区家庭户。各地公安户*管理部门应当在社区地址设置公共集体户,对申请落户社区公共集体户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申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家庭户的,需征得就业单位或亲属、朋友同意。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二)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和应用。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变动趋势、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推进人口智能化管理。在人口管理工作中统筹推进公安大数据、移动警务等新技术建设应用,通过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重点推进“邑微警”、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项目的建设和应用工作,提供人性化、多样化和高效便捷的自助服务,全面提高人口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局、市财*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各市(区)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抓紧落实*策措施。市公安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规范工作流程;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抓紧制定相关配套*策措施,认真做好新旧*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三)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策性强,社会